
一、异地就医基本条件
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社会保障卡。
二、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参保市(参保地)以外其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长期驻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人员;
3、需要转外就医的人员;
4、其他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人员。
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一、异地就医备案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不能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异地安置退休和长期驻外人员在居住地选择2-3家具备异地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再次转往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持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1、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上报省结算支付,然后由省结算支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注意事项
1、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前,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履行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入院前需交付一定数额的预交金,具体数额按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先行垫付。
2、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暂不实行直接结算,门诊费用仍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3、异地安置退休和长期驻外人员,应填写《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需变更,应在一年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4、转外就医人员,应填写《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院)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5、参保人员在省内出差、探亲等外出期间急症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一周内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备案手续,方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非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所需表格可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线办事阳光政务平台下载下载。如果需要政策咨询或帮组,具体详情请咨询我院医保办,电话:0551-64679062.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省社保局医保 0551-62661151
合肥市人社局医保 0551-63536180
淮北市人社局医保工伤生育 0561-3053025
亳州市人社局社保局 0558-5132323
宿州市人社局医保 0557-3066902
蚌埠市人社局医保 0552-2059648
阜阳市人社局医保 0558-2296121
淮南市人社局医保 0551-6881930
滁州市人社局医保 0550-3076004
六安市人社局医保 0564-3376082
马鞍山市人社局医保 0555-2354994
芜湖市人社局医保 0553-3991301
宣城市人社局医保 0563-2831559
铜陵市人社局医保 0562-2168723
池州市人社局医保 0566-2042415
安庆市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 0556-5897104
黄山市人社局医保 0559-232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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